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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选文摘《什么是安宁权》

栏目:精选文摘|日期:2023-02-21|来源:读者|作者:刘云生|阅读:手机阅读

精选文摘《什么是安宁权》内容如下:

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第2款规定:“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”

一对夫妻经过多年打拼,在北京买下一套新房作为爱巢。欢欣之余,有个闹心的问题出现了:同在北京居住的母亲要钥匙,给不给?给吧,怕老人深度介入夫妻私密空间,还会有生活习惯、价值观念的磕碰;不给吧,又有点儿不近人情,甚至有不孝之嫌。怎么办?哪怕心里再怎么不情愿,儿女一般都会把钥匙乖乖地交给母亲。母亲拿到钥匙,主人翁的尊荣感、使命感油然而生,自然也会全心全意、尽心尽力地帮扶儿女。

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,涉及钥匙的文化意义和法权内涵。

从文化意义层面讲,钥匙不仅是开门的工具,还代表了特定的身份权利和人格权利。在古罗马,当丈夫通过特定仪式将钥匙交给妻子,那就意味着妻子正式成为夫家的一员,除了掌管家火,她还获得了一定的家事管理权。

从法权内涵上讲,钥匙代表着独立身份、独立空间,是联结社会和自我的法权象征。当丈夫把钥匙郑重地交给妻子,这就意味着接纳、同意对方融入自己的生活空间;要是妻子主动将钥匙给丈夫,那更是信任、依恋的表现,有托付终身的意思。

也就是说,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,门锁和钥匙都是分离空间和联结空间的关键,一开一合之间,就是“内”与“外”、“人”与“我”的物理区分和身份识别。人们既可以通过交付钥匙体现信任,实现身份融入,也可以通过门锁获得人格尊严和自由。

法律文化为什么要通过门锁和钥匙确证独立生活空间?从表面上看这是为了确证、保护所有权,本质上却是为了保障生活安宁权。此前,我们一般看重门锁和钥匙的物权属性,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第2款提出“私人生活安宁”,进一步认同了二者的人格权属性,开启了安宁权民法保护的大门,这是《民法典》立法的显着亮点。

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,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、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、侵害的权利。门锁和钥匙既是所有权的象征,也是安宁权的保障。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自己的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,即便是父母,也得在征得孩子同意后才能进入。这是礼貌,是尊重,更是一种权利的相互认同和保证。

叛逆期的“小神兽”为什么喜欢关门?因为他们正处于自我人格形成期,开始有自己的小秘密了,不愿再接受父母的全方位关注和干预。如果父母动不动就长驱直入或探头探脑,“小神兽”们就会本能地采取措施:反锁房门,并在门上贴张字条,以宣示领地主权、自我权利。而孩子们追求的这种权利,就是民法上的隐私权、安宁权。

为什么说安宁权是《民法典》的立法亮点?

因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,具体的权利类型只能由立法文本加以规范、确证,司法案例不能创造权利。此前很多当事人以生活安宁权受到侵害为由,诉请人民法院保护,法官最多只能通过隐私权、名誉权、健康权等方式进行间接保护。《民法典》这一制度确证了安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,不仅为国民的日常生活、精神安宁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,也为法官寻法、适法提供了可靠依据。《民法典》在体系安排上将安宁权归位于人格权项下的隐私权,属于绝对权,这无疑是历史性进步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规定,安宁权作为绝对权,任何人都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,不得侵入、侵扰、侵害,否则,不仅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,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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