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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选文摘《替“坏人”辩护》

栏目:精选文摘|日期:2023-02-13|来源:杂文选刊|作者:亚历克斯·麦克布赖德|阅读:手机阅读

精选文摘《替“坏人”辩护》内容如下:

《列子·说符》记载了一则《疑邻窃斧》的寓言,大意是说,有人丢了斧子,怀疑是邻居的儿子偷的,于是,觉得那人的言行举止无一不像小偷。不久后,他无意中发现了自己不小心埋在谷堆里的斧子,再看那人时,就觉得其言行举止没有一处像小偷了。这则寓言的主人公怀疑的对象是邻居的儿子,很可能还是他看着长大的,当然,邻居的儿子很可能平时比较顽劣,才会成为主人公怀疑的对象。

但是,就算一个人平时比较坏,某一件坏事就一定是他做的吗?如果前文中那位主人公没有偶然找回斧子,他几乎会一直认定是邻居儿子偷走的,但事实却恰恰与之相反。所以,隔壁张三平日里一贯小偷小摸,那偷了你晾在窗台那块腊肉的人,就一定是他吗?又或者,两条街外的珠宝店昨夜发生了抢劫案,就一定是他做的吗?

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,决定了现代法律是一套设计精密、内容博杂的规则体系,没有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,很难理解和掌握这套规则。

人们对律师的职责多有误解,往往只看到律师在为“坏人”辩护这一表面现象,却没有意识到,律师的职责,其实是防止可能出现的任何司法程序中的错误。这项职责,与辩护的对象是不是好人并无任何关系。

在刑法上,同样是盗窃财物,根据盗窃对象的不同,比如是普通财物还是救灾抢险款物、医院里病人的救命钱、孤寡老人的养老钱,或者根据盗窃时间的不同,比如是否属于地震、事故等突发事件期间,处罚就有不同。此外,入户盗窃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4 条的规定,不管盗窃金额多少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,那哪些情况属于“入户盗窃”呢?集体宿舍、酒店宾馆、工棚等,是不是属于“户”?本来没有盗窃的念头,经被害人允许入户,才见财起意盗窃的,是不是“入户盗窃”?如果不知道这些细致的规定,被告人如何能为自己做出有效的辩护?

对此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乔治·萨瑟兰曾经感慨道:“没有律师代理,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,也有定罪之险,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,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,也不懂得如何作无罪辩护。”

所以,律师的辩护职责与职业伦理,对应的是他的体制角色,他不是单纯地在为某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,而是通过自身的工作,经由每一个个案,为完善司法程序避免错误裁判而努力。

一开始就信誓旦旦地告诉媒体和社会公众,就是这个被告人杀的死者,这是铁案谁都别想翻案,等到若干年后偶然发现真凶另有他人,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大受影响,相关人员也不得不排队等候追责处理,那是古代话本小说中最愚蠢的丑角才会做的事,而这种愚行却又导致无论政府、司法机关和律师,还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,都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。

如果连真正的坏人,政府都能保障他的程序权利,那么司法制度存在漏洞、好人受到冤枉的可能性就会极大地减少。律师的辩护工作越是成功,就意味着司法程序越发健全,政府拥有保护国民的完善机制,国民才能得到真正的安全,不会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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